通儒院教学论坛

 找回密码
 立即注册

新浪微博登陆

只需一步, 快速开始

搜索
查看: 11137|回复: 1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作业提交] 对“分离但平等”的一些想法

[复制链接]
跳转到指定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17-6-5 23:14:35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锦衣夜行的Y 于 2017-6-5 23:14 编辑


在五月份的课堂上,老师曾经向我们提到1896年由普莱西诉弗格森案创立、由布朗诉美国教育局案所推翻的“隔离但平等”的法律原则,在本学期另一门课《残障法》的课堂上,最近也同时谈到了“隔离但平等”的问题。所以今天我想在这里结合美国种族教育问题和残障人的教育问题,谈谈我对“隔离但平等”的一些想法。

少数群体的教育权利”——美国的种族隔离教育与残障人士教育的对比何以可能
世界上的所有事物在某种程度上都是不可比较的,如果我们要对两样事物进行对比,那么我们首先必须明确,我们开展此种对比的“前提”、“预设”和标准是什么。
美国的种族隔离教育与残障人士教育的对比何以可能?我想,两者之所以能够被类比,其共同根源在于“主流群体”与“被分离群体”的相同语境,他们回答的都是“少数族裔的教育权利”的问题。人与人之间都是存在差异的,而在某些方面持有相同差异特征的人通常会构成一个群体。如果一个社会由一个人数占多数的群体执掌,那么人数占少数的群体很有可能会基于“差异”的理由被排除在主流社会之外。(不管是通过主观上的观念影响,还是通过客观上的制度建构)
在人类发展历史中,这种分离随处可见:东方因为与西方存在文化、制度差别而被分离,有色人种因为与主流群体白人之间存在肤色差别而被分离,女性因为与男性存在差别而被分离,残障人士因为与非残障人士之间存在差别而被分离。这些由社会主流群体发出的“分离”话语以差异的名义宣判了高下,默认了一个群体高于另一个群体的位阶,而产生这些优劣评判的理由仅仅是因为“你与我在一些角度存在不同”。
但值得我们注意的是,这些分离并不是绝对的、不可变的。相反,“平等”是一个流动的概念、是一个具体的、历史的概念,社会中每一次对于平等的突破都是一次对于差异的容纳。我们在平等上的每一次进步都是一次融合的过程——是一个随着社会的进步和观念的演变,主流社会慢慢容纳了某种差异,将更多的“少数群体”吸纳进主流社会的漫长过程。(如男女平等、种族平等)
残障人士教育制度与种族隔离教育制度就是在这个语境下存在很多相似之处。一种双轨制的教育体系,将他们排除在所谓的主流教育体系之外,人为地创设了一个封闭的教育环境。而这种封闭隔离的环境使他们形成了一种“自我歧视”的心理认同,封闭了他们与世界充分互动、充分参与,实现自我发展的可能性。

分离为什么不可能平等——不是“目前不可能”,而是“永远不可能
我们都知道“分离但平等”这个原则非常荒谬甚至可笑,但是怎样去反驳它?它究竟荒谬在哪里?
“分离但平等”是一个非常具有迷惑性的命题,如果没有细加思索,很多人常常会不假思索地得出“分离”与“平等”是可以共存的这一结论。因为从表面上来看,为两个群体提供同等水平的公共设施(包括教育资源、交通设施、医疗设施等),而只是让这两个群体各自接受公共服务进而减少接触,并没有违反实质平等原则。但事实上,如果换个角度去思考,从“分离”概念背后蕴藏的逻辑入手,我们会发现,因为黑人与白人在肤色上的差别就将他们视为两个且是两个有高下优劣之分的群体,这本身就是一种不平等。因为分离使被分离群体失去的并不仅仅是设施等物质条件,而更是与他人讨论并交换意见和切实参与社会的机会,失去的是与主流群体一样充分实现自我发展的可能性。
Brown VsBoard of Education最大的贡献在于,它从根本上否定了分离与平等在逻辑上共存的可能性。它指出了破解“分离但平等”这一命题的关键不止在于设施情况的差别,更在于“分离”观念的本身。分离使少数群体失去的并不仅仅是设施等可见的物质条件,而更是与他人讨论并交换意见和切实参与社会的机会。
从案件事实(facts)上来看,相比于布理格斯案、戴维斯案等其他一系列与种族隔离相关的案件,布朗案的特殊之处在于对“种族隔离学校在设备、课程以及教职员等方面是否造成了黑人学生实质劣等”这一问题并无争论──在布朗案中,虽然黑人学校在课程与教科书的提供方面仍然有所缺乏,但在设备、课程、教职员等可见因素(tangible factor)的比较结果上基本实现了实质平等,并无不平等的情况。
从判决依据(holding)上来看,最高法院所做出的最有意义、最具指导性的判决依据是,就算分离措施在硬件设施、师资、课程等可见因素上达到平等,有许多无形因素仍然是不平等的,例如学习能力、与他人讨论并交换意见的机会。隔离教育本身会使得黑人学生产生一种“自己是次等”的自我认同,而这种自我认同会影响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和心灵的健康成长。
综上,布朗案能废除已经被先前的普莱西诉弗格森案确立为合法的“分离但平等”这一法律原则的最重要原因在于,它不仅聚焦于种族隔离措施在实际运作中造成的诸多不平等事实,而且从根本上提出了对此原则的质疑。质言之,它并未着重论证这种分离“目前是不平等的”,而是着重论证了分离是“永远不可能平等”的。因为设施上的不平等是可以通过努力消除的,但分离这一概念背后蕴藏的不平等却永远没有消除的可能。它从根本上否定了分离与平等在逻辑上共存的可能性。
观念与途径:我们破解分离的关键在哪里
在5月19号的残障法课堂上有一位同学分享的例子,给我带来了很深的触动。故事中的听障同学进入了普通教育体系,但她仍然在很大程度上面临着来自周围同学的“分离”。质言之,如果我们没有在观念上消除分离与歧视,那么即使在表面上让残障人士和黑人学生进入普通教育体系学习,他们也仍然处在被大家实质隔离的孤岛之上。
这个例子说明了,把所谓的“有色人种”群体、残障人士群体安置在何处并不是问题的关键,安置在特殊教育学校亦或是一个对他缺乏认可的实质隔离的普通课堂,在某些角度来看并无差别。问题的关键在于,让被分离群体与主流群体一样可以同等地切实地参与这个世界,让他们相互之间存在交流与互动,这才是融合的要旨所在。
他们并非无法接触和参与这个世界,而是缺乏接触和参与世界的途径(access),我们为他们提供合理便利、提供平等教育的最终目的,是为了让黑人群体与白人群体一样、让残障人士和非残障人士一样都获得自由发展潜能的权利,而非接受一个有限的未来,让他们继续成为这个社会中的一个“特殊群体”和“少数族裔”。

人类的认识是不断发展的,因此平等的观念也是流动的。每一次对于平等的突破都是一次对于差异的容纳。我们在平等上的每一次进步都是一次融合的过程——是一个随着社会的进步和观念的演变,主流社会慢慢容纳了某种差异,将更多的“少数群体”吸纳进主流社会的漫长过程。
因此,“分离但平等”绝不仅仅存在于某一种社会境况之中,只要人类社会仍然存在,我们就将永远面临着“分离”与“被分离”的命运。但是,看清楚分离是一种被美化了的歧视,从逻辑上溯清分离和平等是永远不可能共存的,是我们打破分离的第一步。

法学院 2015200361 靳子悦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新浪微博登陆

本版积分规则

Archiver|手机版|中国人民大学|通儒院反馈|通儒院   

GMT+8, 2024-11-15 12:55 , Processed in 0.105113 second(s), 22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2

© 2001-2013 Comsenz Inc. Templated By 【未来科技】设计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