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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学:【经典考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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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1-27 09:08:59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经典考题】(T20080206)甲、乙上山去打猎,在一茅屋旁的草丛中,见有动静,以为是兔子,
于是一起开枪,不料将在此玩耍的小孩打死。在小孩身上,只有一个弹孔,甲、乙所使用的枪支、弹
药型号完全一样,无法区分到底是谁所为。对于甲、乙的行为,应当如何定性?
  
A.甲、乙分别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B.甲、乙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共同犯罪
C.甲、乙构成故意杀人罪的共同犯罪
D.甲、乙不构成犯罪  
   
解析:

本题考点与思考路径如下:
  
    1.故意、过失与意外事件的区分。甲、乙两人没有认识到人的存在(“以为是兔子”)
,所以不成立故意杀人罪;甲、乙两人的行为发生在山上茅草屋旁边(“在一茅屋旁的草丛中”),行为人应该认识到有人的存在,所以不成立意外事件,而是过失行为。即本题中甲、乙两人的行为都是过失行为。
  
    2.过失犯罪的相关理论。过失实行行为只有导致实际的侵害结果才能成立犯罪(过失犯罪属于侵害犯),即必须证明其过失实行行为与实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我国刑法中的共同犯罪就是指的共同故意犯罪,过失行为之间不可能成立共犯,所以对甲、乙两人的行为应该分别认定,相应地,也就不能适用共同犯罪中的“部分实行全部责任”原则。即本题需要论证究竟是甲还是乙的行为导致
了被害人死亡的结果。
  
    3.存疑时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本题中证据能够证明一人的行为导致被害人死亡,但是却不能
证明究竟是甲还是乙的行为导致,那么,根据疑罪从无、疑罪从轻的原则,甲、乙两人的行为与死亡
结果之间都没有因果关系。
如果认定任何一人或者两人的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那么证据的证明力都达不到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存在冤枉无辜的可能性。
  










   
本题结论就是:甲、乙两人的过失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在法律上不存在因果关系,不成立犯罪。
ABC选项错误,D选项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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