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执业许可申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第五条 申请律师执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二)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 (三)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满一年; (四)品行良好。 实行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前取得的律师资格凭证,在申请律师执业时,与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合格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七条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颁发律师执业证书: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受过刑事处罚的,但过失犯罪的除外; (三)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
第十二条 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中从事法学教育、研究工作的人员,符合本法第五条规定条件的,经所在单位同意,依照本法第六条规定的程序,可以申请兼职律师执业。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
第六条申请律师执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二)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三)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满一年; (四)品行良好。 实行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前取得的律师资格证书,在申请律师执业时,与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享受国家统一司法考试有关报名条件、考试合格优惠措施,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其申请律师执业的地域限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申请律师执业的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参加律师协会组织的实习活动,并经律师协会考核合格。 第七条 申请兼职律师执业,除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中从事法学教育、研究工作; (二)经所在单位同意。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从事律师职业: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受过刑事处罚的,但过失犯罪的除外; (三)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 《北京市司法局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五条 申请律师执业的人员应当具备《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 第七条 位于北京市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中从事法学教育、研究工作的人员,符合律师执业条件的,经所在单位同意可以申请兼职律师执业。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从事律师职业: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受过刑事处罚的,但过失犯罪的除外; (三)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
办理程序 申请律师执业的人员,应当向律师事务所住所地区县司法局提交下列材料: (一)执业申请书; (二)律师资格证书或者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合格证书(在外省市或者军队取得律师资格证书或者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合格证书的人员应当提供律师资格档案或者法律职业资格档案); (三)北京市律师协会出具的申请人实习考核合格的材料; (四)身份证复印件; (五)人事档案关系存放证明; (六)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申请人在申请日之前未受过刑事处罚(过失犯罪的除外)的证明; (七)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同意接收申请人的证明; (八)劳动聘用合同。 申请兼职律师执业的,还应当提交所在单位同意申请人兼职从事律师职业的证明,及申请人的教师资格证、职称证和工作证。 受理申请的区县司法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完成审查,并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北京市司法局。 北京市司法局应当自收到区县司法局报送的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十日内予以审核,作出是否准予执业的决定。 准予执业的,应当自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律师执业证书。不准予执业的,应当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表格下载
律师执业许可申请表 申请人: 申请事项:实习转正 律师事务所名称: 申请单编号: 北 京 市 司 法 局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申请材料清单 1、申请人基本情况(A4纸); 备注:网上填写,打印生成。 2、执业申请书(A4纸); 备注:申请书提供打印件,本人签字并加盖律师事务所公章。 3、身份证复印件(A4纸); 备注:提交申请时须携带原件以供核对。 4、律师资格证书或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副本)复印件(A4纸); 备注:提交申请时须携带原件以供核对。外省市考取的,应当调转资格档案。 5、北京市律师协会出具的申请人实习考核合格的材料; 6、人事档案关系存放证明; 备注:请粘贴在A4纸上。 7、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申请人在申请日之前未受过刑事处罚(过失犯罪的除外)的证明; 备注:请粘贴在A4纸上。 8、劳动聘用合同(A4纸); 9、申请兼职律师的,还应当提交所在单位同意申请人兼职从事律师职业的证明,及申请人教师资格证复印件、职称证复印件和工作证复印件(A4纸); 备注:提交申请时须携带证书原件以供核对。 10、实习证复印件(A4纸)和原件(原件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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