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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高院公布十大未成年人受侵害的刑事审判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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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5-30 22:52:20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江苏高院公布十大未成年人受侵害的刑事审判案例,其中有8个涉及性侵
  中国江苏网5月29日讯 六一儿童节即将来临,昨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向社会公布了10个涉及未成年人伤害的刑事审判案例,这些案例涵盖了性侵未成年人、拐卖儿童以及未成年人侵害未成年人等多种类型。记者发现,此次公布的十个案例中,有8个是性侵未成年人的案件,其中包括利用教师、医生、继父等特殊身份猥亵、强奸未成年人的;性侵农村留守儿童的;利用QQ等网络联络工具诱骗未成年少女的以及小区保安利用熟人身份猥亵儿童等等。
  据法院人士介绍,对未成年人实施奸淫、猥亵等性侵害犯罪,虽在整个刑事犯罪案件中所占比例不高,但这些犯罪却给未成年人身心健康造成了严重伤害。另外,拐卖儿童也是严重侵犯儿童人身权利的恶性犯罪。本次公布的一个典型案例,是母亲为非法获利出卖自己刚出生的女儿。通过这个案件审判表明,不论违法犯罪者是谁,即便是儿童的监护人,只要侵犯了法律保障的被拐儿童人身权利,就一定会受到法律的制裁。江南时报记者纪树霞通讯员省法宣

  案例 1  与不满14岁少女发生关系男子被处强奸罪获刑3年半
  2013年5月,陈云通过QQ聊天认识了当时才13岁的高某。7月10日,陈云至南京与高某见面,并入住玄武区某宾馆。7月12日、15日,陈云在明知高某未满14周岁的情况下,仍多次在宾馆与其发生性关系。同年7月15日晚,高某的父亲至宾馆与陈云理论,并打电话报警。陈云明知高某父亲报警,仍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南京玄武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陈云在明知高某是不满14周岁幼女的情况下,仍多次与其发生性关系,其行为构成强奸罪,依法应承担刑事责任。陈云明知高某父亲报警,仍在现场等待,归案后如实供述,可认定为自首,可依法从轻处罚。陈云系初犯,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能认罪悔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最终,法院依法以陈云犯强奸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南京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法官评析:
  QQ、微信作为一种新型社交工具,在方便人们交往的同时,也潜藏危机。未成年人大多缺少防范和自我保护意识,容易受骗。犯罪人往往利用这一点,通过QQ、微信骗取信任后,伺机实施犯罪行为。为防范犯罪,未成年人应增强自我保护意识,不随意公开自己的信息,不轻易接受陌生人的见面邀请。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及学校等教育机构亦应加强未成年人个人防范意识的教育,积极引导未成年人进行健康有益的社交方式,以杜绝此类案件的发生。

  案例2  将亲生女儿卖了3.8万元法院以拐卖儿童罪判其获刑
  2013年5月份,意外怀孕的徐晓平想做人工流产手术,于是找刘慧帮忙。谁知,刘慧听说后,竟积极游说徐晓平生下小孩,并让她将孩子卖给别人从中获利,徐晓平表示答应。
  之后,刘慧伙同赵巧凤共谋此事,并让赵巧凤与赵子娟夫妇商谈买卖事宜。同年7月23日,徐晓平生下一女婴。三天后,刘慧、徐晓平以及赵巧凤将该女婴以人民币3.8万元的价格卖给了赵子娟夫妇。刘慧分给赵巧凤4000元,剩余的3.4万元被刘慧和徐晓平分掉了。2014年2月25日,公安机关先后将徐晓平、赵巧凤和刘慧抓获归案。
  仪征法院审理认为,徐晓平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出卖亲生子女,刘慧和赵巧凤居间介绍买卖婴儿,其行为均已构成拐卖儿童罪,三人在共同犯罪中都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鉴于他们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最终,法院以徐晓平犯拐卖儿童罪,判处其有期徒刑5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8万元;以刘慧犯拐卖儿童罪,判处其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以赵巧凤犯拐卖儿童罪,判处其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6万元。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意见》规定,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出卖亲生子女的,应当以拐卖妇女、儿童罪论处。徐晓平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出卖亲生子女,刘慧和赵巧凤居间介绍买卖婴儿,三人的行为均构成拐卖儿童罪,为保护儿童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遂作出以上判决。

  案例3  早恋夺女友引发杀人血案痴恋男孩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刑
  今年17周岁的彭某曾与女学生郑某早恋,但郑某后来又与同学高某相恋。2013年1月1日15时许,彭某在一网吧找到二人,后因郑某将选择与谁谈恋爱的问题上发生矛盾。
  当天,彭某在网吧附近对高某进行殴打,并持刀捅伤高某颈部。高某倒地后,自觉做错事的彭某又将其送往医院救治。不幸的是,虽经全力抢救,高某还是离开了人世。经法医鉴定,高某符合被他人用单刃锐器捅刺颈部致左锁骨下动脉断裂大失血死亡。
  铜山法院审理认为,彭某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但当时他还未满14周岁,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最终,法院以彭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2年。

  在审理未成年人侵害未成年人的犯罪案件时,人民法院坚持“双向保护原则”,即在依法保护未成年被害人的合法权益时,也要保护未成年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而言,在案件处理中,要注重刑事矛盾的化解,既加强对被告人认罪服法的教育,促其认罪悔罪,主动向并被害人方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又加强与被害人方的联系,听取其意见,做好释法说理工作,并注重对未成年被害人的同等保护,充分维护其合法权益。
  本案被告与被害人均系未成年人和在校学生,因早恋争夺女友而上演了一场悲剧,致使两个家庭都遭受了重创。法院在审理该案时,坚持双向保护,注重矛盾化解。一审宣判后,双方均表示服判息诉。

  案例4  趁妻子不在家猥亵继女男子犯强奸罪获刑14年
  2003年出生的罗某生活在一个组合家庭里,黄留祥是其继父。2011年3、4月份的一天晚上,黄留祥趁家中无人之机,以买东西给罗某为引诱条件,对当时年仅8岁的罗某实施了奸淫,并嘱咐罗某不要告诉任何人。此后,一直到2013年12月,黄留祥都用同样方式多次对罗某实施奸淫,并将部分奸淫过程拍摄成视频和照片。
  泰州高港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黄留祥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不仅如此,他还利用抚养从属关系,长期多次奸淫幼女,并将其部分奸淫过程拍摄成视频和照片,其犯罪情节恶劣,应依法惩处。最终,法院以黄留祥犯强奸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
  为更好地保护涉案未成年人的利益,有利于被害人罗某的成长,审理法院先审理了罗某的变更抚养权纠纷,将被害人的监护人变更为其父亲,案件判决后,被害人罗某至其父亲处生活。法院的裁判全面保护了未成年被害人的权益,有利于其走出阴影,过上正常生活。

  其他6起典型案例:私人诊所医生以治病为由猥亵少女案;教唆未成年人吸毒并对其实施猥亵案;培训机构老师猥亵幼童案;小区保安停车场猥亵幼童案;男子猥亵两名幼童案;小学教师猥亵女童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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