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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督导文献综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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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2-21 17:17:49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没有找到专门的文献综述类文章,找到了一篇博士学位论文,其中包括该研究问题文献综述。    (李德龙. 主体性教育督导研究[D]. 山东师范大学, 2009).



教育督导文献综述
相对于国外较为完善的教育督导制度体系,我国的教育督导起步较晚,教育督导内部建设不完善。关于教育督导的专著大多是八十年代至九十年代初出版的,内容陈旧,已远远不能适应当代教育的新要求。九十年代以来,随着教育者对教育督导认识的加深和在教育过程中对教育督导的迫切需要,我国许多专家学者对欧美国家教育督导的研究不断深入。杨天平的《英、法、日、美四国教育督导组织之比较》,郭德侠的《中、日、美三国教育督导制度比较研究》,以及石伟平的《英国教育督导体制新框架》,郭振有的《英国的教育督导制度》,王路的《九十年代初英国教育督导制度的改革》等,以欧美国家尤其是英国的教育督导为主要研究对象,对教育督导组织构成、机构设置以及教育督导与教育行政横向、纵向的关系等方面进行了具体的研究,从中可以看出:英国皇家督学团在全国自成体系,分中央和地方两级,独立于教科部;法国的教育督导组织是与教育行政和教育质询两个系统并立而成的独立监督系统;而美国教育督导机构的一个显著特点,就是与教育行政机构合二为一,州、地方学区两级教育管理部门既是教育行政部门又是教育督导部;刘淑兰的《国外教育督导制度职能的演变》,曾德祺的《美国教育督导的历史发展及历史发展及其作用之演变》等重在对西方教育督导的职能历史演变以及功能方面的研究;黄葳的《现代教育督导引论》,刘淑兰的《教育评估和督导》等专著,在我国教育督导的历史演变、现状分析和发展趋势上进行了把握。但这些研究基本上都是从行政管理的角度对督导的职能进行描述和判断。孙邦正在《教育视导大纲》中指出“教育视导不仅与立法、组织、行政等立于同等的地位,而且教育行政效率的高低,实以视导为枢纽。”进而他总结了教育视导的四项职能:“①教育法令之推行,必籍视导人员为之督促推动…②教育事业事实的统一,必赖视导人员之视察指导,…③教育行政机关和教育机关的联络,必籍视导人员为之沟通声气,…④教育事业的改进,教育制度的革新,以及教育效率的提高,均有赖视导人员精密的视察、调查、考核和指导,…”以及在教师培训方面的独特功用。孙绵涛在其编著的《教育行政概论》中指出:教育视导的职能为沟通评价职能、检查督促职能、指导推广职能等。刘淑兰在《教育督导制度的两个基本职能》一文中指出:国家想从宏观到微观将学校统一管理起来也不实际,…减少不必要的行政命令和监督,…尽管其谈到了职能转变的问题,但没有离开行政的框架。
随着教育管理体制的深化,许多专家对督导的职能增加了民主的思想,而行政的控制方式变革论及的不多。向宏业在《教育督导制度发展的新趋势》一文中提到:教育督导方法的发展趋势之一就是强调命令式的督导向启发民主式的督导转化。洪成文在《九十年代国外教育督导发展轨迹初探》一文中论及了教育督导过程需要渗透民主化思想,提出教育督导要善于创新。1999 年 10 月,上海浦东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开展了《区域发展性教育评估实践研究》,力图从理论与实践相结合上构建既体现素质教育思想,又促进学校主动发展的发展性督导评估体系。尚志远、张天雪的《教育督导,还是教育辅导?》,郭振有的《关于发展和完善又中国特色的教育督导制度的思考》等对我国教育督导存在的问题和不足进行了经验型的分析。
教育督导从教育管理现象角度看世界各国的出现时间不尽相同。而具有现代意义的教育督导制度大都诞生于 19 世纪以后,英国政府早在 1839 年就设立了皇家督学团,开展了对学校的督导。是国家控制教育质量的主要手段。其建立的动因主要是近代工业发展所引起的实施义务教育需要,发达国家都把它作为教育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且相对成熟,可资借鉴的经验集中。教育督导是促进教育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贯彻落实的重要手段,是保障教育目标实现的有效机制,是转变政府职能、加强教育宏观管理的重要环节。
综合世界各国教育督导的演变历程,从其教育管理内涵演进的角度进行评述,可以概括为以下三个方面:
1、以视察为主要手段,监督为宗旨的行政监督型督导“学校督导这种特殊的职能及其机构的产生是公众对由公共基金所负担的学校进行控制的结果。”发达国家早期的督导活动都属于一般的行政性督导,视察学校的目的是出于对公共基金的负责,确保教师按照法律的要求对学生施予正确的教育。在美国,无论是外行委员会还是早期学校督导长,他们的督导工作,就其内容和方式而言,视察走访学校是他们的主要乃至全部工作。直至 20 世纪初,教育督导活动仍仅是一种只向上级汇报检查结果的监督行为。督导工作是以监督、检查下级教育部门是否贯彻执行上级的教育政策为目的,督学被看成是到下级教育部门去监督检查工作的上司,他直接或间接插手学校的人事管理,经常以上级的身份向下级提出一些指令性的要求。完全的行政监督行为导致强调监视、命令的督学方式。随着社会的进步,人们发现行政管理也带来了负效应,主要以视察为手段的行政监督行为的督导的弊端日益暴露。正如杜威所言:“在某些情况下,当不在一个监督者直接监督之下时,漠不关心就变成逃避责任;在另一些情况之下,便产生了一种吹毛求疵的反抗精神。在教师和督学之间也玩起你在旧式的学校里师生之间曾经有过的一种把戏来了。另一些教师,也许是无意识地,把他们所得到的专横待遇转移到学生身上去。”直至二十世纪上半叶,随着管理理论的普遍化,教育民主化的兴起,教育督导活动开始由察看、监督、考核逐步走向评价、反馈、协调、控制。
2、以评价为主要手段,监督为宗旨的管理型督导
二十世纪初,一场来自于工业管理领域,以最大限度提高生产效率为宗旨的“科学管理运动”席卷了整个世界。这一管理模式革命,对教育督导的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当时美国芝加哥大学的教育管理学教授弗兰克林·巴比特认为:教育督导的任务,一是要寻找最佳的教学方法;二是通过视导使教师掌握这些方法,以便最大限度提高教学效率。巴比特认为寻找最佳教学方法的任务是如此艰巨,因此只能由督导员来承担,他们的任务是向教师提供“如何进行工作,如何达到标准,如何采用各种方法及如何使用设备的详细指导。”此时,督导人员的专业素质开始受到重视,因为他们必须具有足够的专业知识,才能够深入地研究课程和教学。比如,英国 1902 年通过的《中等义务教育法》,将督导的职权扩大到课程领域。1992 年通过的《家长法案》、《市民法案》使英国现代教育督导制度发生了一次重大的变革。这两个法案规定:每个家长有权了解学校的办学情况和教育质量,政府应当加强教育的开放度、透明度,并鼓励学校的竞争。根据这两个法案,英国教育标准局(Officefor Standard in Education,简称 OFSTED)从原教育部(1995 年改为教育就业部 Departmentof Education andEmployment)独立出来,成为现在的一个非行政(non-ministerial)政府部门,以加强中央政府对全国教育质量的监控。督导职能从以检查为主向专业指导、课程与考试监督的方向发展。督导人员在研制出提高教学效率的新方法后,还必须把这些新方法传授给教师。由于受科学管理理论的影响,教育评价在当时颇为盛行,因此督导必须建立一套客观的测量和评价教学效果的标准与手段,用以监督教师是否运用了新的教学方法。这一时期教育督导最明显的特征就是把严格的管理监督措施同科学的评价体系联系在一起。伴随着教育评价理论与实践的不断发展与完善,20 世纪初到 20 世纪 80 年代的教育督导职能呈现出改善监督职能的趋势。如,70 年代德国教育督导制度改革的基本方向是,使督导部门与学校、督学与教师的关系从原来的命令关系转向协动关系。但需要指出的是,这一时期改善监督职能的根本目的仍是为了使国家的教育政策、上级的教育意图更好的贯彻到学校中去,学校和教师的主体地位并没有得到重视。
3、 以咨询为主要手段,指导为宗旨的指导——服务型教育督导。受人力资源、学习型组织、发展性评价等理论的影响,20 世纪 90 年代以来,西方教育督导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同时分权也是 20 世纪 90 年代国外教育管理的基本趋势,学校被给予充分的信任,获得了更大的自主权。英国中央政府按学校在校人数,将 90%的教育经费通过地方教育局直接下拨给学校,仅 10%的教育经费由地方教育局掌握使用。对经费的使用,国家教育标准局可以随时对地方教育局进行督查。教育督导的目的要促进学校组织的改善和学校中每个教师的进步。要达到这个目的,督导就必须改变其过去的“高高在上”的监督者形象,以崭新的服务者的姿态出现在学校和教师面前,通过改进学校组织系统环境,促进教师个人的成长,从而最终使学校组织得到发展。由此,教育督导的服务性受到了各国的广泛关注,其中表现较明显的是比利时的教育督导改革。不同于其他国家对服务性的逐渐强调,比利时对教育督导服务性的重视是从改革教育督导制度开始的,这可谓是一次非常彻底的改革。比利时《1991教育督学与顾问法案》重新界定了教育督导的职能并建立了一个由职业化的教育顾问组成的教育咨询服务系统。自此,比利时的教育督导机构由两个并行的机构组成。原教育督导系统,仍然维持监督和检查的职能,具体负责对学校的法律实施、政策落实,以及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而教育咨询服务系统主要为学校提供各种教育咨询以帮助其提高教学质量。学校必须接受每 6 年一次的教育评估,但有权根据实际所需“购买”教育咨询服务。英国的教育督导,从准备督导、制定督导方案、实施督导计划、撰写督导报告开始,不仅有严格的工作步骤,而且要求充分体现督导的民主性原则,督导结论必须征求学校、地方教育行政当局意见后,方可正式公布。总之,建立民主、高效、服务性强的教育督导已成为西方发达国家教育督导改革的目标。
西方发达国家教育督导制度在近二百年的发展进程中,教育督导机构、教育督导人员的专业化发展、教育督导方式等方面的基本制度相对成熟。督导机构的专门化,督导职责明确,督导人员严格选拔,督导方式灵活多样,具有严密的督导程序,通过立法确立了完整、系统的督导制度。法国的教育督导机构主要分中央、学区和省三级。中央一级教育督导机构是设在国民教育部内的总督局,负责全国教育制度的运行进行宏观监控和评估,对高等学校的行政和经济、对中等及以下学校各方面工作和教师进行督导、检查、指导和评估的机构。局内共有在编总督学 243 人,平均年龄 56 岁。从任务和职责上区分为:国家教育总督学 156 人;国家教育行政总督学 55 人、副行政总督学 32 人。根据职责范围的不同,下设四个总督导处:(1)国民教育总督导处,按学科分组,其职责是对国家的教育制度进行宏观监督和评估,包括教育类型、教学内容、大纲、教学法、教学程序和实施方式,参与对地方督导人员、校长、教师的招聘与培训工作。(2)国民教育行政总督导处,主要职责是负责高等教育及大学区、省之间的教育行政督导。对属于国民教育部长领导或管辖的部门、机构及人员在行政、经济、财会等方面实行督导。(3)图书馆总督导处,其职责是检查图书馆的组织和运转;(4)青年与体育总督导处。主要职责是对学校的体育教学及教师进行督导。教育标准局相对独立于教育就业部,对教育大臣负责,也直接对议会负责,皇家总督学还可以制定有关督导的政策。英国有关教育法案明确规定:教育标准局的目标是通过定期督导、公开报告、提出建议来提高工作水平和教育质量。教育标准局的主要职责:(1)制定评估标准、建立高效的评估体制;(2)根据教育大臣提出的一些要求进行某些方面的督导评估工作;(3)制定督学撰写督导报告的规章,公布督导报告;(4)对督学的工作进行监督;(5)加强教育标准局自身建设使其有效运行。教育标准局督导评估的范围:(1)全国所有中小学校和幼儿园教育;(2)资格大纲委员会管理的师范学校、教师培训工作和中等及中等以下私立学校;(3)地方教育行政部门的教育工作。
我国学者对欧美国家教育督导队伍建设的研究也不断深入,著作成果丰富。黄葳的《现代教育督导引论》,刘淑兰的《教育评估和督导》,顾春先的《中外教育督导制度的比较与借鉴》,杨天平的《英法日美四国教育督导的比较》,郭振有的《英国的教育督导制度》,洪成文的《90 年代国外教育督导发展轨迹初探》,李帅军的《发达国家教育督导队伍建设述要》,陈小波的《美国高等教育管理体制的三大特点与借鉴》等等。这些著作从不同的角度对西方国家如英国、美国、法国、日本、德国等国家的教育督导的历史发展及现状进行了较为细致深入的研究,并对这些国家的督导人员在入职标准,选拔和培训,工作范围及特点等方面进行了介绍和比较,为我国教育督导和督导队伍建设提供了可供借鉴的资料。英国的督学构成有三级,即皇家督学、注册督学和督学。英国督学的任职非常严格,其选聘、培训及日常管理有一套严格的制度。(1)皇家督学既是教育教学方面的专家,又是国家公务员,为终身制。皇家督学必须具备丰富的教育教学经验,有较强的管理能力、分析能力、和写作能力。(2)注册督学是能够领导一个小组对学校进行评估的专业人员,具有督学资格,有五次以上参与督导评估活动的经验;有评估英语、数学、科学等主科教学的经历;具有较强的管理、分析、和写作能力,需要经过推荐和考试,不是终身制,每三年进行一次考试,合格者留任,不合格者退出;任用后每年还要接受培训。(3)督学,必须具有硕士学位,四年以上教学经验和学校管理经验。要经过培训,经考试合格后,由教育标准局颁发证书,获得督学资格。教育标准局于 1993 年提出了在全国范围内招聘“特约督学”的决定,每一个进行教育督导的团队都必须有一位“特约督学”参加。之所以需要“特约督学”参加,主要原因是有利于从多个角度对学校问题进行诊断。“特约督学”也通过公开招聘产生,招聘后将参加一定的督导培训,完成培训后即可具备参加教育督导的资格。法国的教育督导人员分为国家教育总督学、大学区督学和省督学。在各级督导人员的选拔与任用上,有着明确的任职条件,执行着严格的选拔、招聘程序,一切过程都依法办事。从各级督导人员的任职条件看,(1)年满 45 周岁的正式公务员;在国民教育领域服务十年以上,其中至少有五年从事教育工作的经历,必须具有国家博士学位、指导研究导师资格、大学教师职称、或中学高级教师职。(2)大学区的督学,年满四十岁,要求具有博士学位,或具有学士学位的省级督学人员,担任过大学教授、讲师、高中校长、高中教师、师范学校校长、省督学等职务。(3)省督学,年龄至少四十岁;须持学士学位、硕士学位、中学教师能力证书、技术课教师能力证书等。可见,法国的各级督学的任职条件是十分明确的。
纵观国内外的研究现状及其成果,我们不难发现,理论界目前对西方国家的教育督导及其督导队伍德研究已经相当深入,并已经形成一定的理论体系。相对来说对我国教育督导队伍建设的理论研究却略显逊色,只是在论及教育督导制度建设时略为提及,这对指导实践是远远不够的。我国教育督导队伍的建设也面临着许多问题,尤其是在素质教育的宏观背景之下,教育督导队伍更要率先摆脱落后的教育思想和价值观念的束缚,提升专业化水平,树立全新的教育理念。只有这样,才能对教育发展给予指导和帮助,才能充分发挥教育督导的指导和服务职能,推动教育改革的深化。
由于发达国家的教育督导制度独立性较强,其教育督导方式方法也体现出主体性及自主性的特点。以英法两国为例,英法国的教育督导分工十分明确。法国督导人员的配置分为:(1)一般督导人员与专门督导人员。法国将中央督学分成两类,一类从事对整个学校工作的一般性督导或教育行政督导,另一类从事以教学活动为对象的专门督导。法国的中央督学一分为二,教育行政督学,主要督导学校及所属机关的行政、经费、财务等事宜,教学督导则负责教学方面的督导事宜。(2)分级分类督导人员与分科督导人员。法国中央的教育督导人员分成若干组,即初等教育与职业教育组、艺术手工与家政组、数学组、自然科学组、哲学组、文学组、历史与地理组、现代语文组等、督导人员以分科配置为主。英国的教育督导分工形式上与法国比较相近。英国的督导工作方法可以分为观察分析法、检查测验法、座谈调查法等几类。所谓观察分析法,就是督导人员深入课堂了解教学情况,分析学生的作业,学校有关材料和文件等。英国督学通过观察课堂教学,以了解教师采用的教材、方法、是否适合学生特点,对学生的期望值是否适度等。所谓检查测验法,就是对学生进行口头或书面的测验,并对结果加以分析。英国皇家督学现在越来越多地采取数量分析和统计检验方法。所谓座谈调查法,就是同各方人员包括教师、家长、学生、学校领导、社会组织代表等进行座谈,了解情况,参加学校的各项集会和活动,听取与会者的发言或汇报,英国皇家督学近年来倾向于从事全国性调查,然后公布调查结果。
从上述对国外发达国家的文献分析,可以看出这些国家教育督导机构专门化程度高,督导职责明确,督导人员专业化程度高,督导方式灵活多样,督导程序严密,以立法形式确立完整、系统的教育督导制度。上述文献所展示的督导文化、制度、特点对我国的教育督导理论与实践具有重要的借鉴和启示。
首先,教育督导机构的权能独立性是督导效能发挥的大前提。
从文献中不难看出,无论是法国的教育督导机构设置还是英国的教育督导的职能划分,都与独立、高效的各级教育督导机构密不可分。英国建立的是皇家督学统一领导的一元化督学机构。法国则建立起中央、学区、和省一级,三级分工的督导机构。其权力来源均由政府的元首授予,其权能行为的约束力均来自于国家立法保证,从而使教育督导的权能与教育行政权能泾渭分明。
其次,教育督导队伍专业化程度高。发达国家高度重视各级督导人员的选用,各级督导人员都有明确的任职标准,有相当的学历和资历,有丰富的教学经验、管理经验和实际工作的能力,具备各个领域专家的资格,在选拔、任用上都必须按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任职前还要接受长时间的专业培训。保证了教育督导队伍的专业水平,进而保证了教育督导的高质量。
第三,督学为本,督政为主,坚持督政与督学相结合的服务型督导。从英、法、美等国的教育督导文献纪录可以看出,这些国家的教育督导主要是督学,侧重点是教育教学领域。从教育督导的方式看,各国中央一级的督导人员的分工分为一般督导人员和专门督导人员;分级分类督导人员与分科督导人员。地方教育督导机构总的原则仍是分工督导。在进行督学的同时,兼重督政。从教育督导的职能角度看,发达国家教育督政显著的特点是对学校具有“否决”的权利——督导评价结果不合格的学校,必须限期改进,否则就会被中央政府接收或勒令关闭。从总体上看,教育督导的职能目前更侧重于对教育教学的监督检查、指导帮助、参谋顾问三大方面,以服务教育教学为核心的发展性、服务性教育督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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