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儒院教学论坛

 找回密码
 立即注册

新浪微博登陆

只需一步, 快速开始

搜索
查看: 4855|回复: 0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法律基础]我国立法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复制链接]
跳转到指定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13-10-9 09:07:10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我国立法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我国的立法必须充分反映人民的意志,体现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这是衡量立法质量的最根本标准。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在提高立法质量方面,不断探索和积累了许多行之有效的做法和经验。立法法总结我国立法的基本经验,把它作为立法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以法律的形式规定下来。立法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也是代表审议法律案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这些原则主要是:
    (一)立法必须遵循宪法的基本原则和规定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依法治国,归根结底是依照宪法治国。维护法治的权威,首先是维护宪法的权威。宪法明确规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遵循宪法的基本原则和规定,是立法必须始终遵循的一条最重要的原则。
    宪法对党和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作了完整、准确的规定,这就是“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即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四项基本原则,就是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宪法的基本原则,是宪法的灵魂,是立国之本,是全国各族人民团结奋斗的共同基础。不论是制定法律,还是制定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都必须始终坚持和维护宪法的基本原则,而不能损害宪法的基本原则。同时,宪法的各项规定,也都是立法必须严格遵循的,任何立法都不能同宪法相抵触。
    (二)立法要从国家整体利益出发,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我国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的单一制国家。维护法制统一,是维护国家统一的重要保证。宪法规定:“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维护法制统一,首先要从立法做起。一切立法活动,都必须从国家整体利益出发,以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依归,否得以部门利益、地方利益等局部利益凌驾于国家整体利益之上,不得在立法中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所有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下位阶的法不得同上位阶的法相抵触,同位阶的法之间也要互相衔接和一致。为此,我国进一步完善了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备案审查制度。如果出现与宪法和上位阶的法相抵触或同位阶的法之间不一致的,根据立法法的规定,有关国家机关有权依法予以改变或者撤销。
    (三)立法应当体现人民意志,发扬社会主义民主-保障人民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
    人民群众参与国家立法活动,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人民群众通过民主选举各级人大代表,由人大代表代表人民参与立法工作,反映人民的意见和要求;二是国家机关在立法活动中,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包括将草案向社会公布公开征求群众意见和召开座谈会、听证会、论证会等各种形式,广泛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以使制定出来的法律、法规真正体现人民的意志,反映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四)立法要从实际出发,科学、合理地规范社会关系
    立法必须从调整社会关系的客观实际出发,符合实际需要。坚持立法从实际出发,最根本的是坚持从我国的国情出发。我国地域辽阔、人口众多,各地经济、文化发展不平衡,正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改革开放将是一项长期的方针政策,这就是我们的基本国情。在立法中,必须从我国的国情出发,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总结自己的经验,将经过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成功做法和经验上升为法律。外国的经验只能起参考借鉴作用,决不能照抄照搬。
    坚持立法从实际出发,要落实到科学、合理地规范社会关系。一方面,要科学、合理地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与义务,做到权利与义务相统一。另一方面,要科学、合理地规定国家机关的权力与责任,做到权力与责任相一致。只有这样,才能提高法律、法规、规章的质量和效能。
    (五)立法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
    依法治国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依法治权,做到各国家机关严格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国家机关的立法活动也不例外,应当在法定的范围内进行。这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一项重要原则。依法进行立去活动,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立法应当遵循法定的权限;二是立法应当遵循法定的程序。宪法、立法法和有关法律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的各自权限和程序都作了明确规定,一切立法都必须严格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作出规定,遵循法定程序,不得越权和违背法定程序。立法法明确规定,凡超越权限、违背法定程序制定的法律、法规、规章,有关国家机关可以按照法律规定的权限予以改变或者撤销。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新浪微博登陆

本版积分规则

Archiver|手机版|中国人民大学|通儒院反馈|通儒院   

GMT+8, 2024-12-25 14:06 , Processed in 0.098204 second(s), 23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2

© 2001-2013 Comsenz Inc. Templated By 【未来科技】设计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