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儒院教学论坛

 找回密码
 立即注册

新浪微博登陆

只需一步, 快速开始

搜索
查看: 9450|回复: 0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关于宋涛、丁家喜刑事犯罪及程海行政处罚情况的通报

[复制链接]
跳转到指定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16-4-22 00:36:30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关于宋涛、丁家喜刑事犯罪及程海行政处罚情况的通报
发布时间:2014年11月25日 12时56分  作者:北京市律师协会
  各区县律师协会、律师工作联席会、各律师事务所:

  近期,我市发生两起律师刑事犯罪及一起律师因扰乱法庭秩序,干扰诉讼活动正常进行,受到行政处罚的案件,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北京鑫盾律师事务所律师宋涛,因犯诈骗罪被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在法定上诉期内,宋涛提起上诉,2014年8月20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定,驳回宋涛的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现已生效。2014年10月13日,北京市司法局决定给予宋涛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行政处罚。2014年10月21日,北京市律师协会依据上述行政处罚决定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十三条的规定,作出给予宋涛取消会员资格的行业纪律处分。
  北京市德鸿律师事务所律师丁家喜,因犯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被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在法定上诉期内,丁家喜提起上诉,2014年7月18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丁家喜的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现已生效。2014年10月13日,北京市司法局决定给予丁家喜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行政处罚。2014年10月21日,北京市律师协会依据上述行政处罚决定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十三条的规定,作出给予丁家喜取消会员资格的行业纪律处分。
  北京悟天律师事务所律师程海,2014年1月27日以辩护人身份参加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第二法庭刑事案件开庭审理过程中,不服从法庭指挥,无正当理由当庭拒绝辩护,受到法庭两次训诫后退出法庭,扰乱法庭秩序,干扰诉讼活动的正常进行。2014年9月15日,北京市昌平区司法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给予程海停止执业一年的行政处罚(自2014年9月15日起至2015年9月14日止)。
  中华全国律协颁布的《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第七条规定:“律师应当珍视律师职业声誉,模范遵守社会公德,注重陶冶品行和职业道德修养”;北京市律师协会颁布的《北京市律师执业规范(试行)》亦有相同要求。律师作为专业法律工作者,在运用法律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同时,更应当自觉遵守法律法规,严格按照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自身行为。
  宋涛、丁家喜、程海的违法行为,虽然是律师队伍中的极个别现象,但是在社会上造成了极坏影响,严重损害了律师行业的整体形象,应当引起行业的高度重视。为此,特向全市律师通报,并就加强律师职业道德教育提出以下要求:
  一、各区县律师协会、律师工作联席会要以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为指针,切实加强辖区律师队伍的思想政治建设,并以上述三个案件为反面教材,有针对性地研究发挥自律作用、规范律师执业行为,监督律师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的新思路和新举措。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切实提高律师职业道德素质,树立律师队伍的良好形象。
  二、各律师事务所要加强对本所律师的日常执业管理与监督,坚持依法管理、严格管理、科学管理和有效管理,做到监督有力、管理到位;要把重业务与重管理结合起来,把重发展、重收入与管思想、管品行结合起来,充分发挥律师事务所在律师管理中的基础作用。
  三、全市律师在执业过程中,要进一步强化法律意识、规范意识和道德意识,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执业观,严格遵守律师职业操守,争做维护律师行业形象的典范。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新浪微博登陆

本版积分规则

Archiver|手机版|中国人民大学|通儒院反馈|通儒院   

GMT+8, 2024-12-25 14:02 , Processed in 0.156329 second(s), 24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2

© 2001-2013 Comsenz Inc. Templated By 【未来科技】设计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