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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学生权利之言论自由——Morse v. Frederick(汪明武、刘乙江) [打印本页]

作者: liuyijiang    时间: 2015-7-3 13:23
标题: 学生权利之言论自由——Morse v. Frederick(汪明武、刘乙江)
本帖最后由 liuyijiang 于 2015-7-3 13:23 编辑

案例:
       Morse v. Frederick,是美国最高法院判例,法庭以5—4票决结果明确裁决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不保护鼓励使用非法毒品的学生言论,学校可以对此言论进行压制。此案具体过程如下:             2002年1月,盐湖城冬季奥运会火炬接力经过美国阿拉斯加州朱诺(Juneau)郡,沿途的朱诺—道格拉斯(Juneau—Douglas)中学放假,允许在校师生员工前去观看。在火炬经过该校大门时,几名高中生打出一条14英寸的横幅,横幅上写着“BONG HITS 4 JESUS”,此时,电视摄像机正对着他们所在的方向。校长Deborah Morse发现后,要求学生放下横幅,但 Joseph Frederick拒绝服从,并声称这是宪法第一修正案赋予的权力。在这种情况下,校Deborah Morse以违反学校禁止鼓吹使用法律禁止未成年人使用的物品的校规为由,给予Joseph Frederick停学10天的处罚。Joseph Frederick随后向教育委员会申请复议,但是教育委员会支持校长Deborah Morse的处分决定。
       2002年4月25日,Joseph Frederick向联邦地区法院对Deborah Morse(和教育委员会)提起民权诉讼,认为他们侵犯了联邦宪法第一修正案赋予他的言论自由权。地区法院援引在判例Tinker v. Des Moines Independent Community School District之后的有着完全相反判决的判例Bethel School District No. 403 v. Fraser认为Deborah Morse(和教育委员会)并未有侵犯第一修正案所赋予的权利,因为校长Deborah Morse对该横幅违反校规的解释是合理的。此后,Joseph Frederick继续向第九巡回法庭申诉,第九巡回法庭推翻了地区法院的判决,判定Joseph Frederick的言论自由权受到侵犯。
      面对第九巡回法院的判决,Deborah Morse(和教育委员会)向最高法院提起诉讼,最高法院接受了这个案子。2007年6月25日,最高法院明确宣判,Deborah Morse(和教育委员会)并未侵犯第一修正案所赋予言论自由权。首席法官所写的判决意见中做出3个判定。1,此次横幅事件由于发生在"a school event",因此可以被看作为"school speech"并援用判例。2,横幅内容有着对使用非法毒品的鼓励。3,鉴于已有判例以及校方的其他法理权,加之学校负有阻止使用非法毒品的重大责任,校长可以合法地禁止此次行为。

述评与思考:
      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规定:Congress shall make no law respecting an establishment of religion,or prohibiting the free exercise thereof; or abridging the freedom of speech, or of the press; or the right of the people peaceably to assemble, and to petition the Government for a redress of grievances.不过,即使是美国最高法院判决案例,对言论自由的理解与保护也难以取得一致。
      对于学生言论自由权利,在此案之前有三个较为著名的案例,Tinker 案(1969)、伯特利学区诉弗雷泽案(1986)和黑泽尔伍德诉迈克凯尔案(1988)。第一个案件是 Tinker 案,发生在越战时期。当时,爱德华州几名中学生以佩戴黑纱的方式抗议越战,校方以违反校规为由勒令他们暂时停学,他们的父母因此把校方告上联邦法院。联邦最高法院在 1969 年裁决,学生佩戴黑纱没有影响学校的教学活动,也没有侵犯他人的权利,他们的行为受到宪法第一修正案的保护。第二个案例是伯特利学区诉弗雷泽案(1986)。1986 年,华盛顿州一名高中生在推选学生会主席的演讲中大量使用和性有关的言论。校方认为,这名学生在演讲中使用淫秽下流的言论,严重干扰了学校的教学活动,因此勒令他停课 3 天。这名高中生的父母不服,把学校一直告到联邦最高法院。 联邦最高法院裁决校方对学生发表的下流、 粗俗、 淫秽以及具有冒犯性的言论有权加以阻止。第三个案例是黑泽尔伍德诉迈克凯尔案(1988)。密苏里州一所高中的校长在得知校报准备刊登有关未成年人怀孕以及离婚对未成年人的影响的文章后,以内容不宜发表为由下令把文章从版面上撤去。学生们以侵犯他们的言论自由权为由把学校告上法庭。1988 年,联邦最高法院做出裁决,虽然文章是由学生们自己撰写和编辑的,但是报纸却是校方赞助的,而且有学校的名字在上面,因此,校方对于它认为不合适的言论加以限制是允许的。结合本次案例,历史地审视已有的判例,我们会发现最高法院在讨论学生言论自由权利时,主要有两条标准:1,是否实质性地影响到学校的正常教学秩序;2,是否有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就趋势而言,可以看出,最高法院对待学生言论自由权利方面是倾向于支持学校限制学生发表“不当”言论,有着从规制表达形式到规制表达内容的转变。因此,最高法院在此案中做出有利于校方的判决显得并不突兀。
      然而,Morse v. Frederic案并没有平息一直以来的争议。实上,本案无论是在最高法院本身,还是在司法界、学界甚至是社会上均有广泛的讨论。“BONG HiTS 4 JESUS” 是否表示鼓吹使用毒品?是否与妨碍学生身心健康相关的言论都不得表达?是否学生的表达内容违反校规就得不到宪法第一修正令的保护?学生在校园里是否有言论自由权?等等一系列问题均引起着广泛的思考,也值得反复思量。学生言论自由权,是应该更多地考虑其中的“学生”还是更多地倾向于“言论自由”,亦或是希望追求一种平衡,也值得进一步深思。或许,在不同的社会背景下,这些问题会得到不同的回答。即使如此,Morse v. Frederick确实做出了一种解答,又提出了有意义的问题。
      对于中国学生,对这个案例的考察,还可以结合我们自己的校园生活。可以让我们回想一下,自己的校园生活中有没有一个时刻让我们突然想到或者意识到自己在校的“言论自由”,无论答案是有还是没有,这都是我们进一步思考的起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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